《绿色低碳产业补贴政策汇编》(2024年第二季度合订本)域专项债券,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氢能领域小微企业提供银行信贷和担 保支持等金融服务。 2.支持方式 针对氢能产业方向对符合支持标准的融资活动给予支持。 3.责任部门 区财政(金融)局 (十五)支持人才队伍建设 1.支持标准 对氢能产业发展需要的、新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相应的人 才补贴、项目启动经费以及购房补贴。对照《沈阳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 目录》引进企业实际需求的产业人才,享受相应人才政策。 量的更新,能效提升 20%以上。实施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和分类更新 改造。(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市住 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十五)有序推进再制造和梯次利用。发展汽车零部件、航空发动 机、船舶机械、精密仪器等产品领域高端智能再制造,推广应用无损检 测、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技术工艺,探索在风电光伏等新兴领域开展 高端再制造 (十四)取消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政采云平台)的全流程电子化项目,一律不得设置招标(采购)文件 发售价格,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擅自收取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 (责任单位:市审管办、市财政局) (十五)减免政府采购保证金。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 收取投标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鼓励采购单位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 取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1%。对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工 程项目10 积分 | 234 页 | 2.05 MB | 5 月前3
《绿色低碳产业补贴政策汇编》(2024年第一季度合订本)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卡脖子”科技攻关项目等外资招引力度。 鼓励我区新能源企业与国内外规模较大的知名能源投资建设企业联合开 展项目建设,拓宽新能源项目“引进来”渠道,推动我区新能源产业转 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十五)支持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围绕光伏、新型储能、智能电网 领域,对获得海运运输证书、境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按照单张证书 实际发生额在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1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改造项目通过节能量审核,单 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二十元;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百分之十以上至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每平方米受 益面积补贴十五元。资助金额不超过改造成本的百分之四十,上限为一 百万元; (四)绿色物业示范项目:获得市级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一星 级补贴十万元,二星级补贴二十万元,三星级补贴五十万元,总资助额 不超过 不超过前一年度物业管理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同一项目获得更高星级 标识,申请资助额度应减去之前相应等级标识的资助金额; (五)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拆除重建类项目引进移动式建筑 废弃物处理生产线,且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对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实际拆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十元,资助金额不 超过六十万元。(钢结构建筑面积不计入补贴面积); (六)装配式建筑项目:达到国家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AA10 积分 | 215 页 | 1.90 MB | 5 月前3
《绿色低碳产业补贴政策汇编》(2024年第四季度合订本)支持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能源局及时核实处 理。原则上每年 9 月底前完成项目储备工作。 第十四条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能源局按程序形 成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送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省财政 厅按照规定程序下达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省能源局编制和确认的绩效 考核指标。各地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十四)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培育 3 家省级物流枢纽经济区, 省财政给予一定支持。推进物流项目“标准地”改革,新增物流用地 不低于 4000 亩。全省打造 20 个左右供应链服务中心。 (十五)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享 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五 免后减按 10%”优惠政策。建设 1-2 个知名开源社区。新增数字广告 经营主体 创新,优化市场采购贸易便利化措施,推动进口消费品正面清单管理 落地扩面。支持金砖国家特殊经济区中国合作中心建设,积极争取相 关项目优先列入国合署“全球发展”倡议项目库并给予资金支持。 (二十五)积极培育外贸新模式。组织不少于 1000 个团组、10000 家次企业赴境外拓市场,全年支持重点展会 100 个以上。推动政策性 银行安排 1000 亿元外贸保稳提质专项信贷额度。推动服务贸易培育10 积分 | 159 页 | 2.13 MB | 5 月前3
《绿色低碳产业补贴政策汇编》(2024年第三季度合订本)陷调查和召回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查处价格欺 诈等行为,大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 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十五)及时跟踪问效。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部门 和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 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及时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国家发 展改革委、 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715 号)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 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3.商务部等 7 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 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各区、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 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市交通运输委、市市 场监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 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做好宣传引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 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发布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信息,强化政策 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 力营造良好10 积分 | 359 页 | 4.49 MB | 5 月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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