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零碳园区基本建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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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零碳园区建设基本条件 一、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主体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省级开发 区原则上应列入最新版《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视情可拓展 至近年来新建设的、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复的新兴 产业园区或高新技术园区。 二、建设范围可为园区整体,也可为“园中园”。以“园中园” 形式申报的,需有明确的四至边界,建设和管理由所在园区管理机 构或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三、在能耗和碳排放统计、核算、计量、监测等方面具备一定 基础。 四、3 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其他社会不良影响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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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碳园区建设规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