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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2025 年辽宁省乡村振兴政策汇编 中共辽宁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5 年 7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重要农产品保供··········································· 1 第二部分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20 第三部分 农业农村产业发展·······································29 第四部分 新型经营主体培育·······································34 第五部分 金融服务及防灾减灾····································37 第六部分 美丽乡村建设·············································45 第七部分 推进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82 - 1 - 第一部分 重要农产品保供 一、粮食生产奖励和补贴类 1.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建〔2023〕47 号)。 (2)政策摘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是国家确定的普惠 制补贴项目,兑付给玉米和大豆实际生产者。近年来,国家陆续 启动实施棉花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 等政策,逐步构建和完善目标价格补贴政策体系,有力保障了粮 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为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了重要支 撑。 (3)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补贴范围是全省所 有种植玉米、大豆的市县。补贴对象为全省所有市县(沈抚示范 区)的合法耕地上的玉米、大豆(包括黄大豆、黑大豆、青大豆) 实际生产者。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基期年份玉米和大豆产量、上 年玉米和大豆实际补贴面积测算补贴标准。按照国家扩种大豆的 要求,为鼓励大豆生产,进一步调高大豆补贴标准,大豆每亩补 贴标准比玉米高 350—400 元,具体额度由各市确定。将玉米大 豆带状复合种植(间作)纳入补贴范围。2025 年全省玉米平均 测算补贴标准 67 元/亩、大豆 453 元/亩。 (4)实施期限:2016 年至今,每年为一个项目周期。 - 2 - (5)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2.稻谷生产者补贴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建〔2023〕47 号)。 (2)政策摘要:水稻生产者补贴是国家确定的普惠制补贴 项目,兑付给水稻实际生产者。近年来,国家陆续启动实施棉花 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等政策,逐步 构建和完善目标价格补贴政策体系,有力保障了粮食等重要农产 品生产,为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了重要支撑。 (3)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实施范围是全省所 有种植水稻的市县,补贴对象为全省所有市县(沈抚示范区)的 合法耕地上的水稻实际生产者。依据统计部门提供的基期年份产 量和上年全省水稻实际补贴面积测算补贴标准。2025 年全省水 稻平均测算补贴标准为 92 元/亩。 (4)实施期限:2018 年至今,每年为一个项目周期。 (5)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二、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类 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 的通知》(财农〔2016〕26 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 〔2021〕11 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 - 3 -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 号)。 (2)政策摘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现阶段党中央强 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广大农户,调动农 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补贴对象为全省拥 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标准由县(市、区)根据补贴资 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面积测算确定,实行全县统一标准。2024 年全省平均补贴标准为 85 元/亩。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 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以及辅助设施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 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成片”标 准)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机动地、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 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4)实施期限:2016 年至今,每年为一个项目周期。 (5)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4.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 (1)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 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 划(2021—2030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宁省 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 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 管理办法》。 (2)政策摘要: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聚焦永久基 - 4 - 本农田,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保护区,集中力量 建设高标准农田,逐步将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为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基础。 (3)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用于补助各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具体用于支持以下建设内容: 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 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 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4)实施期限:2025 年。 (5)执行单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农机购置更新补贴类 5.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 发〈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 办机〔2024〕3 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 发 2024—2026 年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农机〔2024〕140 号) (2)政策摘要: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 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 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 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 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等农业机械的 - 5 - 推广应用。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 30%,重点机具测算比例不超 过 35%。 (3)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2024—2026 年辽宁 省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 18 大类 38 小类 88 个品目。补贴对 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种类和补贴 标准详见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网站“辽宁农机化平台”的“农机购置 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4)实施期限:2024 年—2026 年。 (5)执行单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6.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 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 办机〔2024〕4 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 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机办〔2024〕5 号)、《农业农村部 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粮食和物资 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好 2025 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 通知》(农办机〔2025〕3 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 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 农机〔2024〕176 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 辽 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力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 作实施细则》(辽农机〔2024〕203 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省 - 6 - 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实施好 2025 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辽农机〔2025〕80 号)。 (2)政策摘要:充分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坚持“农民 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原则,加力推进老旧农 业机械报废更新,加快农机装备结构调整。一是扩大报废补贴范 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由 15 个提高到 27 个。二是 提高部分报废机具补贴标准。报废并新购置水稻抛秧机、农用北 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植保无人机,按 50%提高 报废补贴标准。其它机具报废补贴额按照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 与应用补贴额的 30%测算,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 2 万元。 (3)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不含大连)。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 组织。补贴标准详见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网站“辽宁农机化平台” 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4)实施期限:2025 年。 (5)执行单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三、畜牧业健康发展类 7.粮改饲补助项目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 2025 年粮油 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 号)。 (2)实施范围:在全省开展“粮改饲”项目。 - 7 - (3)主要内容:通过以养带种方式推动种植结构调整、青 贮玉米等饲料作物种植,收获加工后以青贮饲料、干草等形式由 牛羊驴鹿等草食家畜就地转化,引导草食家畜养殖从利用玉米籽 粒向饲用全株青贮玉米或饲草青贮、优质干草转变。重点对规模 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专业化饲 草收储服务组织等主体优质饲草料收贮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当年各 项目市实际收贮量确定。 (4)补助程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单 位自愿申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本市“粮改饲”项目实施方案,于 7 月 15 日前报省农业农 村厅备案。项目县收贮量统计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10 月 10 日,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拟补助对象的筛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 门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把青贮饲料质量 关,精准复核项目实施主体的青贮量,保质保量完成计划收贮任 务。 (5)实施期限:长期。 (6)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8.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培育项目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 2025 年粮 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 号)。 (2)实施范围:在全省实施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 - 8 - (3)主要内容:一是升级种植养殖设施装备。重点支持饲 草料种植、收获、加工、贮存及养殖设施装备升级改造,支持与 奶牛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饲草料收储,推进饲草料资源本地化开发 利用,加强提升标准化水平的挤奶、防疫、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 建设,兼顾依靠自有奶源发展乳制品加工试点。二是应用先进生 产技术。重点支持精准饲料营养、选种选配、健康养殖、饲养管 理、疫病防控和环境控制等先进生产技术推广应用,促进智能化 数字化技术与奶牛养殖融合发展,鼓励通过社会化服务提高生产 技术水平。 (4)补助标准:对实施项目的主体实行“先建后补、以奖 代补”政策,每个项目主体按照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0% 予以补助(各市根据下达资金额确定补贴标准)。优先支持未享 受过此类项目补助的项目主体。 (5)补助程序: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初验,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立项、复验,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2025 年 12 月 15 日前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单位验收材料报省农业农村 厅备案。 (6)实施期限:至 2025 年年底。 9.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项目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 2025 年粮 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 号)。 (2)实施范围:在位于能繁母牛存栏量大、产业基础较好 - 9 - 的法库县、彰武县、喀左县、建平县、建昌县共 5 个县实施。 (3)主要内容:项目县(市)辖区内肉牛基础母牛存栏 10 头及 10 头以上的养殖场户为补助对象。补助原则是“先增后补, 见犊补母”,实行母牛产犊定扶持主体,新增犊牛定资金的补助 办法。 补助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项目期内各项 目县补助对象犊牛实际出生数量确定,项目结束后据实清算。 (4)补助程序: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明确 责任”的项目管理机制。项目县(市)要按时完成存栏肉牛基础 母牛 10 头及 10 头以上养殖场(户)的统计核查。项目县(市)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养殖场(户)相关信息进行公示。2026 年 7 月 20 日前,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工作总结报省农业农村厅。 (5)实施期限: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6)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10.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 (1)政策依据:《辽宁省第三轮草原保护利用补助奖励政 策实施方案》(辽财农〔2021〕236 号)。 (2)实施范围:在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辽阳、 盘锦、铁岭、葫芦岛等 9 市实施。 (3)主要内容:重点支持饲草料加工贮制企业和牛、羊、 驴、鹿等草食家畜养殖场提档升级。一是提升饲草料供应水平。 支持饲草料收获、加工、贮存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提高饲草料 - 10 - 供应水平。二是升级养殖设施。支持新建或改扩建标准化畜禽舍 及附属设施、运动场及附属设施等,扩大草食家畜饲养规模。三 是改善生产条件。支持购置自动给水给料设备、温度与环境控制 设备等,提高养殖场生产管理水平。四是加强智能化建设。支持 发展智慧养殖,购置智能化生产管理设备等,提升智能化管理水 平。 项目市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按照企业固定 资产投资额的 35%予以补贴,补贴上限各市根据资金额和建设项 目情况确定。 (4)补助程序:项目市按省级方案细化出台本地区的 2025 年项目实施方案,方案中须明确项目实施程序及时间表,市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本着自愿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企业申报。 在项目完成验收并公示后及时兑付资金。 (5)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11.动物防疫补助(国家和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 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 13 号)、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 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 号)、《财 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 (财农〔2018〕98 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 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 号)、《省财 - 11 - 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防灾减灾和 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农规〔2023〕17 号)、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 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辽农畜〔2021〕65 号)、《关于印发辽宁 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辽牧发〔2017〕 267 号)、《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方案》 (辽农办畜发〔2024〕42 号)等。 (2)政策摘要: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 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养殖和屠宰环节无 害化处理补助等。 (3)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①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对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 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 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我省纳入 强制免疫的重点动物疫病病种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 小反刍兽疫和布病。省级以上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经费按“因 素法”切块下达后,由各地包干使用。具体政策措施按照有关文 件执行。 ②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我省对符合《辽宁省畜禽养 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辽动卫发〔2007〕119 号)规 模标准且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模场,停止供应政府 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规模场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可自行申 - 12 - 领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为,高致病性 禽流感:种禽、蛋禽≤0.5 元/羽,肉禽≤0.1 元/羽;口蹄疫:种 猪≤3.3 元/头,育肥猪≤2.3 元/头,奶牛≤2.9 元/头,肉牛≤2.3 元/头,羊≤1.5 元/只;布鲁氏菌病:肉牛≤1.3 元/头,羊≤0.3 元/只;小反刍兽疫:羊≤0.4 元/只。各地根据资金情况,可对大 型养殖场(集团企业)实行限额管理。对不自行申领、不按要求 免疫、抽检发现免疫效果不达标的,不予发放“先打后补”补助 资金。 ③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净化和消灭 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 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 分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 物品的所有者。我省纳入强制扑杀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 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 流感、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布 病、结核病、马鼻疽、马传贫和包虫病。被强制扑杀畜禽补助平 均测算标准为:猪 800 元/头(因非洲猪瘟扑杀 1200 元/头)、奶 牛 6000 元/头、肉牛 3000 元/头、羊 500 元/只、禽 15 元/羽,其 他畜禽扑杀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 助标准原则上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 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 70%测算,具体按农业农村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具体补助标准。 ④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 - 13 - 化处理等。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 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分两档,猪 体长(从猪的双耳耳根轮廓线间距离最短处连线的中心点至尾根 处的直线距离)30cm 以下 50 元/头,体长 30cm(含)以上 80 元/头。养殖场户自行分散处理的,由各地参照专业集中无害化 处理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⑤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屠宰环节病死(害) 猪无害化处理等,分为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 企业或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单位。补助标准由各地依据实际情况确 定。 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 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经国务院 或有关部门批准后,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 (4)实施期限:长期。 (5)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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